法律 案例分析 (急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2:44:07
1、丧妻的朱某与离异的孙某于2005年10月结婚,刚结婚时两人感情还可以,然而时间一长,由于孙某身体不好不能干活,对朱某父母不好,加上孙某经常与前夫联系,朱某与孙某产生了矛盾,一争吵朱某就动手打孙某,发展到后来,朱某一看见孙某在街上就拳打脚踢往家拖,羞辱、殴打成了家常便饭。2006年5月28日,孙某在众人面前又遭到了朱某的殴打和羞辱,不堪忍受屈辱的孙某回家服毒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朱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2、2006年1月10日下午,唐正强、张显先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从苏州市来到由中国太平洋建设集团中山路桥公司承建的如皋市如皋港经济开发区长青沙环岛东路建设工地进行踩点,后于当日夜间,唐正强、李恒东、张恒、张显等人驾驶面包车,到该建设工地,采用大力钳剪锁、皮管吸油等手段盗窃负10号柴油。盗窃过程中,被该公司负责看管工地的陈某发现,陈某即出面阻止,李恒东、张显等人即将陈某推进工棚,对其实施了殴打。后唐正强等人将工地油罐内负10号柴油2.65吨劫走,价值人民币14045元。
唐正强、张显先等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定罪的法律依据。
3、2006年12月19日,经家政部门介绍,陈某来到某加工厂,受雇在该厂从事烧锅炉和夜间巡逻工作。同日,陈某住宿在该厂内。次日7时许,某加工厂职工发现陈某在该厂院内一平房内死亡。后经法医鉴定,确认陈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发后,陈某的妻子杜某痛不欲生,在心情稍有平复后携带5岁的女儿,多次找厂领导解决赔偿事宜,某加工厂都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无奈经历了丧夫打击又索赔无果,杜某把某加工厂告上了法庭。
某加工厂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4、2004年2月,李某向杨某个体经营的自行车商行购买了A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李某给付价款1450元。杨某将A牌电动自行车使用说明书、电动自行车保修卡和合格证随车交付给李某,其中保修卡中“三包”内容记载:前叉开焊、脱焊、断裂,“三包”时间为3年,服务内容为免费更换。2006年5月,李某骑该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前叉突然断裂致李某跌倒受伤。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当地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2006年8月,海安县人民医院法医鉴定所对李某的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李某目前牙齿损伤缺如,确系因车前叉断裂摔伤所致,构成十级伤残。
李某应当向谁主

1,朱某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就孙某死亡,朱某不构成任何犯罪,只能是过错
理由:因为朱某的行为,和孙某死亡没有直接必然联系。另外,孙某作为成年人,对于其行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朱某虽然长期殴打孙某,但是孙某死亡属于自杀。另外,朱某除非在发现孙某服毒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否则朱某主观上无法预料孙某会自杀,故朱某对孙某死没有刑事责任。但是周某殴打孙某,可能构成轻伤,那就要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2,这伙人构成了故意伤害和抢劫罪
属于犯罪转化的案例。一开始,这伙人是盗窃财物,属于盗窃罪。但是因为被管理员发现,非但没有停止盗窃,反而采用暴力手段殴打管理员,如构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而以暴力手段,夺取他人财物,就构成抢劫罪。

3,加工厂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陈某在工厂期间,从事烧锅炉等工作,已经和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另外,陈某是在厂区内死亡,宿舍属于厂房提供给员工住宿的。在宿舍内,员工因意外事故死亡,除非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厂方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李某应当向销售商杨某追偿损失
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李某所骑电动车,因为其三包内规定的条款出现问题,导致损害的,李某有权向销售商追讨损失,而销售商杨某则可以在偿付后,向A品牌生产厂家追偿。
当然,李某也可以要求将A厂家追加为第二被告,要求连带偿还。

5,本题属于民事借贷纠纷
本案不牵扯任何朋友关系,上述朋友关系在法律上不予承认,只能是一种迷惑
其实很简单,诉诸法律后,秦某未能如期偿还,毛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起诉秦某,而牛某,张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义务。
本案,毛某起诉秦某,然后牛某,张某作为担保人可以追加第二,第三被告
作为担保人,因为没有确定担保范围,故牛某,张某共同承担12万元的法律义务。
牛某,张某在偿还之后,有权通过法律诉讼,要求秦某偿还自己代偿的部分。
最后就是利息部分,500元/日,以30天=1月计算是15000元/月,按照120000元本金计算,利息明显超过法定规定,视为无效。故毛某不能主张这笔钱,只能主张同期银行利息。

这个是法律基础课的题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