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唯一住房能否强制执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6:20:05
2年前父亲母亲相继去世,后留有两处房子,一套写了我二哥的名字(为单位交取暖费方便)由我二哥和他妻子儿子居住,一套写了我父亲的名字由我和我的妻子儿子,我的父亲母亲居住
我的两个哥哥要求我们兄弟三人平分写我父亲名字的这套住房,后法院判决我拥有这套住房的居住权,让我给我两个哥哥各10万远人民币,(为了这事我的妻子也和我离婚了)我现在没钱,没稳定收入,这套房子又是我唯一住处,两个哥哥便申请了强制执行,后法院来人发现我真的没钱要拘留我,到了拘留的地方,拘留办手续的工作人员发现我有糖尿病,就这样没有成功拘留我,2个月后当时办理此案的工作人员来到我的住处,粘贴了7日内必须腾房否则将强制执行的条子,我问他这是我唯一住房怎么能强制执行,他说是我的两个哥哥闹到了上级的人民法院声称:我妻子在娘家有套房子现在写的我妻子的名字,这样我就可以去我妻子那住,我父母留下的房子就不是我的唯一住房了,所以:上级人们法院打电话通知他们叫他们限期执行的(这里有个问题,难道一审后又闹到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就光听一面之词,随便的打个电话就叫下几法院限期执行了吗?没有什么书面的说明或另找个法院工作人员来调查吗?)
我和他理论,他边说就是执行厅的,就负责执行,不管那些,我说明我真的没地方住,真强行把我东西都办出去了,我住那去东西都办出去了丢了谁负责,他说强行办出去了叫我自己清点,清点完就我自己的事了,丢了活该
请问现在我这种情况,法院真的可以依据法律把我强行轰出这套住房把家具办出这套住房吗?并进行拍卖吗?
另外上级人民法院通知下级 限期执行的正常形式是什么?就打个电话,没有另外的工作人员下来调查,或文字说明判决书什么的吗?下级就可以声称执行厅就执行上级命令不管别的吗管我住露天吗?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二、因此你所说的情形,如果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产,原则上法院可以强制执行,通常只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如果是唯一住房的话,只要申请执行人帮你解决住房问题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是这么规定的),但是实际操作还是有很多讲究的,关键看双方当事人和执行法官了。

唯一住房原则不能强制执行,但是也要考虑实际情况

唯一住房原则上不能被强制执行.但是要看房子面积大小以及有多少人实际居住.

如果房子很大或者居住的人很少,那么一般的做法是"以大套小"得以清偿.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问题,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而且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这是规范和及时调整社会经济行为的有力措施。
你可以再上诉,或者要你2个哥哥给你钱房子给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