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高手给解答: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既交增值税又交营业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8:42:38
我司承包了一个石坑,采掘石头送过水泥厂;这个石头的售价为10元,其中3元是国税的材料价要交6%增值税,另外7元到地税开具运输发票需交3%营业税、11%的城建税等小税种以及所得税。补充一句,我司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这样就出现了以下问题,望高手赐教!
1、在地税开具运输发票缴纳的所得税在国税局是否可以列作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即国税是否承认这份所得税?)
2、石头的3元应列作主营业务收入,开具的运输发票是否也应列作主营业务收入?如果可以列作主营业务收入,这两种收入是否得单独核算?
3、有关这样的企业成本会计科目都有什么?以及相关的成本核算和帐务处理?
查帐征收所得税。到地税去代开运输发票时地税要征收6.63%的税,这里面已包括所得税,好像这个所得税指的是运输方面的所得税,而国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是针对企业的全部盈利,这就是我想问的在开运输发票时地税已征收的所得税是否可以在国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时预以认可,换句话说是否可以视同为国税的已缴所得税。谢谢

1、在地税代开运输发票,地税已代扣代缴所得税,以后在国税就不用再交所得税了。也就是说所得税不管是被代扣代缴还是申报缴纳,只能用一个标准来衡量计税。
2、混合经营一定要分别核算,否则全都征增值税。
3、
采石成本:人工工资、设备折旧、油料消耗等。
运输成本:车辆折旧、人工工资、油料消耗、车辆修理、车辆通行费用、税金。

补充:
1、关于地税代开运输发票的问题,地税代开时已代征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
这个地税代征的所得税,国税是承认的,对于地税代开发票这部分运输收入,就不必再向国税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了。
这种情况我也碰到过,国税专管员也不希望地税代征所得税,但是地税征了,国税也没有办法,也得承认地税已代征的所得税。不管你单位是核定的,还是查账的,这部分都不用申报缴纳所得税。
你平时申报所得税,把卖石头的收入申报就可以了。运输收入,不用申报。把完税凭证复印留存,到年终汇算清缴时,国税专管员要看的。
2、建议将运输收入和与运输相关的成本费用和税金,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这样实用方便。一定要单独核算卖石头收入和运输收入。
3、对于代开运输发票收入,每月还要向地税申报“印花税”;每季要申报防洪保安等费。

回答问题1:
你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以什么方式征收的?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如果是查账征收(大多数企业是这样的),应该是企业每季度末按照收入、成本、费用账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既然在国税缴纳所得税,即主管税务机关是国税局,怎么又在地税交?地税以什么理由收取?
如果地税真的收了,那么国税当然要认可。因为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缴纳的,交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里了。
企业分支机构在异地交的所得税,总机构在汇总计算时,还要作为已交部分冲减。
回答问题2:
从两项收入占的比重来看,70%的运输收入更应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当然,两者应均作为主营业务收入,但一定要单独核算,即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设二级科目:
--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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