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的“法律应是主人,统治者则是法律的奴仆”如何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20:05:43

柏拉图后期更倾向于法治,中后期的《政治家篇》和《法律篇》,尤其是后期的《法律篇》更多地强调法治。

首先,他认为法治具有必要性。由于在人的品性中有善良的一面,也有邪恶的一面,当理性无法控制邪恶的时候,我们就需要外在的某种权威进行约束,而法律正好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则,它是公正的标志,因此,当人们的行为无法靠自己内心的道德进行调整时,就需要法律、法治。

其次,他强调法律就是正义的表现,将法律概念与正义紧紧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律就是理性正义的结果,因此他认为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人们应该服从人类心中那种永恒的理性的命令。因而他认为法治应该非常重视立法工作。立法应该遵循公正和美德的理念,这也是立法的根本原则。他认为立法应该在自由、团结和统一的国家进行,并要求国民具有理解力。法律应该取得民众的认同。在立法过程中,必须重视立法技术并有自己的法律大纲。

然后,关于法律的执行。主要是守法问题。强调应该树立法律权威,要求全体公民都要依法办事,“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认为法治可以克服极端自由和专制,只有人们都遵守法律,法律居于官吏之上并被他们服从和遵守,那么这样的国家才有正义。柏拉图特别强调官吏守法,不然就算再好的法律,其法律的价值都会掠夺。因此,为了保证法律得到公正的执行和遵守,他不仅主张建立完备的司法制度,制定程序法,实行陪审制度,而且认为应该对法官以及其他执法者做出一定的要求,使其遵守法律,成为法律的奴仆和忠实信仰者。

这么跟你讲吧,柏拉图他认为法律就是自然就存在的。并不是发明了法律,而是发现了法律
具体我也不会讲。哲学的东西只能用一些哲学的话语去搪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