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4:14:56
甲于8月1日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50万;于8月2日与丙又签订同一买卖合同,售价60万;于8月3日与丁又签订同一房屋买卖合同,售价70万,并于当日与丁一起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乙、丙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丁转让房屋行为无效。

问:乙、丙之请求是否于法有据?本案应如何处理?
可以详细一点吗?

乙、丙之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与乙\丁之间因为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所以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与乙\丁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关系,不能对抗丁所有的物权.
甲应当对乙\丁负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没有依据,不动产登记可以对抗合同效力,所以甲应该赔偿乙丙违约金。

乙、丙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不动产的交付以登记为生效,甲与丁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丁就依法获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虽然甲与乙、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物权法规定登记对抗制度,丁可以以此来对抗乙丙的请求,乙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乙丙主张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