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忙看一下我这份劳动仲裁书写得是否合理完善,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9:01:00
请帮忙看一下我这份劳动仲裁书写得是否合理完善,谢谢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支付2008年1月起至2008年10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合计14400元。
二、请求裁决被诉人依法为申诉人缴纳2007年3月13日起至2008年10月6日就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三、请求裁决被诉人依法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月工资1600元×2个月=3200元。

事实与理由:
一、被诉人在2007年3月13日—2008年10月6日申诉人就职期间,从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因未签书面全同应双倍支付工资的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10月6日共9个月;在职期间申诉人工资是1600元/月;申诉人这9个月依法应得工资额1600元/月×9个月×2倍=28800元,被诉人已支付单倍工资1600元/月×9个月=14400元,还应支付申诉人28800元-14400元=14400元。
二、被诉人在2007年3月13日—2008年10月6日申诉人就职期间,未替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被诉人在2007年3月13日—2008年10月6日申诉人就职期间,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申诉人提出合法要求遭到拒绝后辞职。
1.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申诉人的工作时间从2007年3月至20

写得很好,事实清楚,逻辑清晰,找人帮你写的吧?如果是写得,你处理问题应该有板有眼的。
但是,一般而言,保险类的请求仲裁是不予受理,而是去劳动监察申诉(北京如此,武汉不清楚,写上没坏处)。

很好啊!

专业人士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