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发放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3:08:05
我的劳动合同规定,每月15号支付上月的工资,遇到周末放假等应提前,那么公司在16号发的工资算未及时发放工资吗?我可不可以就这个问题而提出离职,病要求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呢!
谢谢各位大侠,关键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离职的,并可以要求赔偿的,我的合同里面也明确规定了发放工资的日期,遇到节假日相应提前发放,那公司既然还推迟了,我就可以认定公司违反了我的劳动合同,那我认为就可以以此理由要求离职,请问各位大侠我的想法对吗?还有劳动法里面没有具体规定超出多长时间才可以要求离职,上面只写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那我认为只要超过了合同规定期限,哪怕是一天也算公司违约,各位大侠,对吗?还请各位高人多多指教!!谢谢

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你不是因为晚发了一天工资而要离职,而是因为本来就想离职而要找个理由希望能够要点赔偿。要找单位违法之处也不能找这一天的问题啊,这也太小题大做了。显然单位不是有意的。只有明显拖欠工资的才是违法的。

如果打官司,你的胜率几率为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这里面用的是“及时”而不是“按时”,“及时”这个词语本身就是有弹性的,“按时”才是刚性的。晚了一天就马上补发工资那就是“及时”。劳动合同法的用词是完全符合立法的精神和本意,做到了法、理、情的协调统一。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故意恶意长时间拖欠工资的单位。

理由不会成立的。
请找其他理由。

我想问楼主,只有一天之差。会对自己造成多大的损害。如果真如你所说,你那不到补偿金。如只是单单为了离职,建议换个理由。

不可以的,这并不是明显的拖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