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7 20:28:15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定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在这一规定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另外一种是律师申请调查取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根据案件需要自行向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调查取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范围与律师的代理身份有关,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时,其调查取证的范围比较广泛,因为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完整的能够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链条才可能被法院立案,所以原告方律师的调查取证范围就必然比较广泛;当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时,其在诉讼攻守关系中处于“守”的位置,主要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质证,进而提出答辩意见,通常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调查取证范围相对小一些。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种类因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根据证据使用阶段的不同,可以将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内容分为三类:1、立案阶段:调查相对方的身份信息、资格、资质信息;2、庭审阶段: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3、执行阶段: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和收集获取有关证据的权利。法规如下:

《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