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之间的建议函能否复议?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22:42:12
1987年,我和邻居许家发生土地纠纷,许家强行占取我家宅基一部分作为自家通道。1988年9月25日镇政府处理了此纠纷,并下发《处理决定》,指定争议地块归我家使用。许家勾结政府,当时的土管局局长违法,于1988年10月30日给许家写下一份证明:**镇政府:1988年处理决定未与许家见面,许家不知此事。在这种情况下,应待后处理。**县土管局。因为有此证明我们两家为此宅基一直纠纷不断,于2007年12月30日经县政府处理、法院判决,为我家颁发了《土地使用证》。请问,我在2008年8月29日发现此证明文件,2008年10月15日提起复议我能否对此份证明提出复议?现在政府认定为内部文件,不予受理复议。能否提起诉讼,有什么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且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土地局的证明属于政府机构之间的公文,不是对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公文未对你构成侵害,你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更无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