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赔偿的!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7:38:05
我妈妈上一年10月,因工伤住院了,因为她的公司有帮她买保险,所以保险公司就帮她报销了一部分,但还有一大部分没有报销,我妈妈她去到她所在的公司要求公司报销,但那间公司却说,这是保险公司的问题,公司不在报销任何费用,我想请问一下她能到她所在的公司要求公司报销吗?是不是还要公司赔偿营养费,误工费之类的?
还有那件公司只给补给了她6个月的工资,已经有几个月没有给她发工资了,我能要求她继续发工资吗?她现在因为还没有好,所以还没有去上班,但我听说工伤是可以要求公司给工资的.
已经做了伤残鉴定了,结果过两天就出来,但是她那间公司不把剩下的医药费给报销,怎么办?

建议你到当地工商局申请工伤认,如确认为工伤,住院的一切费用由工商保险报销,伤残鉴定以后,还可以获得赔偿。此外医疗终结期内,停工留薪期间,职工原福利待遇不变。详情请浏览 工伤保险条例,或到工商部门查询。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