拣了手链后又丢失,自称是失主的告我拒不归还又不赔偿的民事答辩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1:45:03
拣了手链后交给车间书记但书记没有收下,只叫人出了招领启事.由于拣拾时过于张扬,见领导没收,怕别人见物件形状来冒领,出于谨慎到药铺称了重量.当要自称是失主的人说一下大概重量时却说不知道,说是金项链断了加了别的首饰改打而不称重.但当我告之坐汽车丢失后却马上有发票且为大百货店的,与我在药铺所称重相差2.44克之多.
现在领导为免别人指责,与她串供说我拣达只是告知领导,领导要收而我不肯,并证明我拣的形状与他所丢失的一样,对我极为不利

如果你能够证明你已经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系由不可抗力导致的那么就不用赔偿。否则失主可能会认为是你不想还他,而以个人侵占向法院提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94条,该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因为你捡到的东西又丢失了,没有故意不归还他们,没有故意损坏物品,所以你不用赔偿他。民事是重证据的,他们在你那里找不到项链也不会把你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