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触犯劳动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9:44:14
我是实习生 学的是设计,在一个广告公司上班,到下个月9号已经是4个月了 每天我要花这2快钱坐车上班 时常加班(不是干设计加班)成天让我们跑业务,取货送货,我们没签合同

首先:虽然你是实习生,还没有毕业,如果你不是学校指派到这家公司实习的,那么你就与这家公司产生了事实劳动合同。
其次:关于上班车费,公司可以部予报销,这属于福利,不属于国家法定必须要支付的薪酬。
再次:加班公司需要支付你加班费。你是否在公司跑业务,这属于公司内部岗位调整,合法

实习不是劳动关系。

新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条第3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新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新法对试用期的期限以及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规定的非常明确,而且因为新法的规定是法律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在实行的过程中,违背该规定,不按照该规定约定试用期,那么约定无效。在新法中还对如果违反了试用期的规定,如何处理。在新法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条规定了约定的试用期违反规定的,该试用期如已经履行了,那么对超过试用期规定的期限按照合同期的工资待遇计算,应赔偿差额。但是本条文也有不足之处,有三种情况规定的不明确,一是如果超过试用期规定的期限并没有履行如何处理,本人认为应视为合同期,按照合同期的工资待遇支付。二是如果只有试用期的约定,没有合同期的约定,且全部履行完毕,那么如何来承担赔偿责任。本人认为是一个如何比照执行标准的问题,是否可以按照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规定执行,先确定比照的工资标准是多少,应是合同期内同工同酬的工资待遇,赔偿其差额部分。三是如果只有试用期的约定,没有合同期的约定,且部分未履行或是全部未履行的),那么如何来承担赔偿责任。本人认为否可以按照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规定执行,先确定比照的工资标准是多少,应是合同期内同工同酬的工资待遇来分别计算试用期期限工资。

实习生与公司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适用民事法律规则

不适用<劳动法>,简单的民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