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是否能继承父亲的土地、房产和生前其他的财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6:36:38
朋友的丈夫是华侨农场的户口,一年前出意外死亡,留下一个一岁多的女儿,我朋友的户口不属于华侨农场的,现在她女儿的户口一直还没落,农场有种政策好像是人死了土地也不收回,我朋友的公公婆婆不想把儿子生前属于他的土地、房产或其他财产分给我朋友以及她的女儿,请问:
1、如果我朋友的女儿户口落到华侨农场名下,是不是法律上我朋友的女儿就可以继承她父亲生前的土地、房产和其他财产了
2、如果我朋友以及其女儿要得到合法的继承,要从她公公婆婆手里拿到该得的东西,应该怎么做?
3、哪些东西是我朋友和她女儿应该继承的,具体要怎么合法的做?
4、如果我朋友以后改嫁了,女儿所继承的财产是否还继续继承?
请分条回答,谢谢

女儿是可以继承父亲遗产的。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
1、如果我朋友的女儿户口落到华侨农场名下,是不是法律上我朋友的女儿就可以继承她父亲生前的土地、房产和其他财产了
朋友的丈夫去世,丈夫妻子、孩子及其父母继承其生前的财产,包括您所指的土地、房产或其他财产。如果土地、房产或其他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财产的一半归您朋友所有。另一半才有丈夫的妻子、孩子及其父母继承。
2、如果我朋友以及其女儿要得到合法的继承,要从她公公婆婆手里拿到该得的东西,应该怎么做?
该问题属于遗产分两步:一是继承公证;二是办理过户。
3、哪些东西是我朋友和她女儿应该继承的,具体要怎么合法的做?
首先区分财产是共有财产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