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是否能得到去世父亲的土地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2 07:56:36
父亲两年前去世,现土地要被征用,作为子女(未分家,也是该村村民)是否能得到父亲的土地补偿?

你的问题有些复杂,不好轻下结论。
  根据《继承法》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继承人有继承权;《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在承包期限内继承人有权继续承包。因此,法律仅仅规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个人承包的收益,同时,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有权继续承包林地。
  但对于其他土地,比如耕地的承包人死亡,其承包合同是否能由继承人继续有效,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承包人死亡,其承包地除林地外,是否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不好轻下断言。如果村集体组织有权依法收回本村死亡村民的承包地,而继承人享有的仅仅是承包合同期限内的收益而已。比如,如果土地转租给他人,继承人肯定享有转租租金收益。若是如此,自村民死亡起土地已经收归村集体,承包合同又不能继承。那此后遇有土地征用补偿,则应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当然与继承人无关。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你提到的问题确实有些复杂,不好轻下的结论。以现有的法律规定看,继承人想获得收益以外的相关补偿有相当的难度。而且此种事态已经持续两年,难道这两年土地在闲置吗?题目中好像没有提及,如果是抛荒根据《土地管理法》村集体更是有权收回的;如果村集体已经收回承包地,那么就更麻烦了。
  我认为,可以同村里协商解决,如果不成的话,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解决,即提出父亲死亡,土地承包期尚存,即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子女有权按照继承法规定,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当然有权获得补偿。但是,必须做好思想准备。
  另外,如楼上gnhwa所言,根据1995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继承权是可以获得保障的。因为一般来说,国家政策规定是具体的执行规范,要比法律法规的规定好使。但是,这条规定是在1995年出台,其余的法律规定则都是在此后出台,法律对相关问题已做更迭,能否继续使用上述规定仍未可知。但只要没废止,仍可适用,如果能据此打破坚冰,那就再好不过了。
  以上的分析,提供了一些思路,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附参考:

  《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