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发生这样的起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9:40:58
2008年4月初入职,2008年8月6日离职,2008年10月25日起诉我,理由:一台笔记本电脑丢失。而且,8月份6天的工资还未给我
1、进入公司以来,公司未与我签定任何合同,包括:劳动合同
2、电脑由部门负责(我只是部门内的基层员工),但没明确指明某人管,且电脑的出入登记不属于我记录。 部门三人同时离职的
3、工作交接单上没有涉及这台电脑的交接
4、本人不知道电脑究竟怎么回事,因为我不记录或处理那台电脑的相关事宜。
5、离职之今公司未要求我出面处理或解决电脑丢失的事(前几天仅给我打了一个电话咨询或是让我回忆电脑放哪儿了)

问题:
1、我可以要求公司按新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我未签合同的补偿金吗?
2、8月份未发的工资应如何计算
3、公司的起诉理由有理吗?我需要为此负责吗?
4、8月份未发工资拖欠之今未给,可以要求补偿或滞纳金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你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
1、基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克扣工资”等为由,主张:经济补偿、补缴社保、支付工资。
2、注意证据收集:原工资卡、考勤卡等。
二、公司的起诉,与劳动关系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其应举证你有签收记录,方能得到法院支持。只要确实不是你带走的,你确认没有签收该电脑,且离职交接单上也无此记录(交接单你有复印件或原件吗?这个将构成公司造假的焦点,提请留意)

浙江王律师

1.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你们公司给予补偿 金
2.8月份的按天结算就可以
3.电脑不是你使用的且交接的时候没有涉及这台电脑,因此不需你负责
4.需给你滞纳金
我是做人事的仅供你参考

你就放心大胆的跟公司去弄吧,没跟你签合同他还敢告你!他倒霉了。前面的人回答的已经很具体了我就支持一下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