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状具有法律效应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1:23:11

世界上没有什么比人生存权还重要。
所以没有任何人可以随意剥夺他人生命。否则就是违法的。就要受到惩处。
生死状是没有经过法律认定的文件,是法律不承认的。所以没有法律效应。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文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为“生死状”违反了宪法的人权保护精神和并损害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所以是无效的。

西北政法大学刘鑫路过。

没有!
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去剥夺他人的生命安全!侵害i他人生命安全的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上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对于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无效。
前往别贸然信了、贸然行事。

浙江王律师

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