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内未签定劳动合同 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8:21:57
我08年3月进一家公司工作 但是6月才签定劳动合同 签定的时间也是是从2008年6月到2011年6月的 前面的3个月没有算进劳动合同写的时间内,这样情况下,公司前3个月是否需要给我支付双倍工资?
我现在如果申请仲裁的话 时间上是否允许,因为现在是11月了,和6月已经过去5个月了,仲裁的时效性只有60天,但是我现在还在公司上班,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呢?

你进这个网看下。
http://www.lzfy.gov.cn/news1.asp?id=96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根据具体情况,以劳工以明示形式向雇主表示异议且向外部寻求解决劳动争议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意见,明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1、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债务或者承诺支付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2、双方未明确债务偿付期限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3、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解除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仲裁时效一年

应当支付你两个月的双倍工资。第一个月是劳动合同法允许的法律宽限期,不算的。要从第二个月开始算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不是60天。现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