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工作十年,07年5月份才开始为我们买社会保险,可以要求补买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8:47:25
1、我在南海某学校工作十年了(98年2月-2008年8月),一直都是临工性质,07年5月份才开始为我们买社会保险,单位应该为我补买以前的社会保险吗?
2、现在学校也打申请教育组为我补买社会保险,但教育组却迟迟不向政府递交补买申请。如果它们不肯为我补买社会保险,怎么办?
3、我也到过当地的劳动局咨询过,他们说要补买也可以,但一定要单位提出申请才可以,那单位不肯买,劳动局就不管,是不是就不能补买了。
4、有以前退休的临工也要求教育组补买以前的社会保险,但它们的说法是以前的工龄可以为你们证明,但所有全部的保险费要个人自己承担,这样合理吗?
5、如果要投诉,诉讼,应该找什么部门?

其实你问的都是差不多一个问题,我回答你吧:

  第一,单位有义务帮你补交以前的保险,但是补交的时候有很多滞纳金,费用相当高的,所以要你单位帮你补交社会保险,会存在很多的困难。这是肯定的。

  第二,你先不要和你单位闹僵,给他们点时间,你这个算是劳动争议了,根据新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仲裁出来后学校还不行的话,可以到法院申请支付令,在我印象中是这样的。)

  另外不满仲裁决议的话,才可诉讼。

  另外现在仲裁是不收费用的。

1.应该

2.只能选择诉讼

3.是的

4.肯定不合理的

5.投诉估计没有用,要争取只能选择诉讼的方式,咨询下律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