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过失造成的损失有谁负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23:52:15
我有个朋友在收费站工作,有一次在收费时,本应收司机705元,由于他过于疏忽,将700元交给了汽车司机,并且开了相关发票,最终也就是实际收了5元,最终自己给单位造成了700元损失,然后通过收费站的监控录象(收费站对于收费人员的工作经历和过程都有一系列系统的,完整的录象.)找到那个司机,那个司机认为钱是收费人员给的,自己没偷,没抢,并且有发票,拒绝归还,请问,收费人员是否有法律依据来索要这700元...谢谢!

可以
在民法上这叫不当得利,而且又有监控录象这个证据,可以要求归还
至于你的朋友的责任则是由单位处理,追究不追究是内部的事
你可以参照这样的例子
银行工作人员由于操作失误,多给了客户钱,事后得知,客户照样得返还不当得利

可以要回。如果录像够清楚,能确定看清手上的钱的数目。司机不当得利形成债,应该返还。

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要求司机返还不当得利.
有大案可要向本律师推荐一下哦.

一楼的回答很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