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终止,理赔一月薪水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1:15:03
我在这家公司工作了3年5个月,合同在下个月底到期,公司按照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合同到期将不在跟我续约。同时赔我一个月的薪水,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这是不合理的。

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时,应依该法第四十七条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具体到您的情况,您可向单位主张三个半月的工资补偿。

提醒您的是,这里的工资是指固定工资、提成工资、奖金、补助、津贴等,即每月实发的工资。

合理

不合理!
公司按照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你,是不要支付你一个月薪水的,
但公司规避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看一下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