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责任制的用工如果签订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7:19:44
公司想对下设各分店(有分店营业执照,但不独立核算)进行承包责任制,包干到承包人,这样如何对承包人进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是否可以约定不交社保?

诸复均不着边际:

1.承包经营中劳动关系,属〈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性质即为承包完成任务性质的合同,类似于过去的计件工,现也称非全日制用工。

2.社保问题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十〉规定: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即公司不负责。

3.建议:

与该人签〈承包合同〉(如已签有劳动合同须先终止),同时让其出具〈承诺书〉,声明:自行承担以个体户方式参加社保的责任。 再将此种方式报劳动局〈因该局往往倾向于员工〉,如其认可,公司不为承包人参加社保事即妥。

分店虽然实行承包责任制,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也许公司会注意到,当承包人要和其他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还要用公司的公章等手续,所以也就注定了它不能以个体的形式缴纳社保。其实约定的话可以,但是要考虑到该约定是否合法。不合法的约定是不能起到法律的约束作用的,呵呵!
其实公司可以变通一下这事情就可以解决了!

承包责任制的用工如果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风险抵押金,是指用人单位出于保护本企业劳动用工良好秩序和促使劳动者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之目的,而要求劳动者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按一定比例在应发工资中先期扣留),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后的一定期限内归还劳动者的一项薪酬制度设计,其显著特点是劳动合同履行的现金担保,外部表现是劳动者的工资减少或延期获得。

1995年原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劳办发[1995]150号)一文中指出:用人单位不能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因为作为劳动者只要完成正常工作,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支付劳动报酬。该文进一步指出,用人单位扣发一定比例工资来充当风险抵押金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中对工资支付的规定,这种做法不仅属于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而且也是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行为。但本单位根据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意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