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有何重要的历史意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4:37:07
辛亥革命以后成立的第一部宪法
孙中山宣读的。
拜托拉!

1946年(民国35年)12月25日由国民大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也就是现在台湾地区的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
  第二条(主权之归属)中华民国之主权属於国民全体。

  接着该宪法第3条对“国民”作了规定:

  第三条(国民)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这两条就完全确立了“主权在民”或曰“国民主权”的现代宪法的一个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

  更重要的是,这部宪法所定义的国民是没有阶级,种族,性别,信仰和党派差别的所有中国人,而不是某一部分中国人或者大多数甚至最大多数的中国人,也就是这部宪法没有遗漏任何一个中国人及其权利。

  再请看该宪法第7条,

  第七条(平等权)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以上几条规定标志着这部《中华民国宪法》是一部完全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也就是说是一部与欧美任何一个民主国家的宪法相比,毫不逊色的体现着完全民主精神的宪法。台湾之所以可以走到今天这个民主的境界,完全可以说是台湾人民为了实现这部宪法所规划的宏伟的民主蓝图而不懈抗争与努力的结果。台湾的经验告诉我们,一部具有真正现代民主精神的宪法对于中国人民追求民主的事业来说是多么的重要和难能可贵。

楼上回答的是蒋介石的1946宪法。出题问的是孙中山宣读的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的,但这部约法不叫宪法,叫“宪法性文件”。 换言之,问题和答案都不对。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其它基本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它明确了公民的权利的义务,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权利和自由等.它规定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确立了基本政治经济制度,促进了我国的建设.

(话虽这么说,但是,现实中,宪法并没有什么效力,甚至经常还有违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