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6:00:15
刘某、邱某、赵某因涉嫌共同抢劫杀人犯罪被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法庭调查中,为节约时间,对三人一同进行了讯问。经审理,一审判决刘某死刑立即执行,邱某与赵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刘某与邱某服判,赵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邱某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遂二审改判邱某死刑立即执行,改判赵某无期徒刑。

问:本案中有哪些程序错误?请说明理由

一、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死刑(含死缓)第一审案件由中级或者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县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所以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三人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不应当一同进行。
三、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以下违法之处:1、既然本案的一审法院是县人民法院,那么二审法院应当是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本案属于死刑案件,但是中级人民法院却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了此案。2、二审法院的判决明显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1、县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对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询问,应该单独询问。
3、二审法院不应该改判邱的死刑立即执行。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