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纳税存在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4:55:17

一、国税函[2005]544号第五条中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收购凭证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这一条在实际经营中很难做到,因为居民个人不可能买一些废品就把身份证号告诉你,及时告诉你,收购单位也无法考证是否真实,签字也很难做到。
二、现在收购废品大部分是个人在居民区流动收购,然后再交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而根本没有经营单位直接收购,因此造成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凭证所填出售人过于集中且数额较大,而544号文件又没有此方面的具体标准,因此在执行文件时难度很大。
三、实际上大部分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都属于代开票性质,即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自己联系货源,然后资金通过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支付,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作购销处理,然后按开票的金额向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提取一定的手续费。
虽然手续费比例不高但开票金额大且收入免税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利润还是很可观的,同时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还可以抵扣开票金额10%的进项税额。
现在,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比较混乱,因此因该调整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的现行政策。比如采取简易征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开户银行许可证;?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