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税法中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区别,变化在哪些方面?求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8: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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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的纳税调整事项:税率、工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您可以将两个税法在这些点上看一看。也可在百度上搜搜,应该有这方面的介绍。

(一)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税前全额扣除。旧企业所得税对我粮食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制度,计税工资额度内的可获得税前扣除,超支的金额则应增加当期纳税调整,交纳所得税。新制度《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薪金准予税前扣除政策。薪金的“合理性”判断,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职工实际提供的劳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考虑到职工的业务量与复杂等因素,同时还考虑到当地同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可见税前扣除不意味着可乱发钱。
(二)调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发生的招待费一律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起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超支金额增加当年纳税所得。
(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有变化。新《实施条例》第40至42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仍为14%、2%、2.5%,但计提基数由过去的“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计提基数的提高,使企业各期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增加,所获得的税前扣除额也相应增加,由此可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不过,对超过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仍应增加当年的纳税所得并交纳所得税。此外,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经费投入,新条例还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提高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旧制度一般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按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支部分增加当年的纳税所得额。
(五)提高并统一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旧税法对企业所发生的广告费,税前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特殊行业还有不同的限制扣除政策,如制药、家电等企求,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收入的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超支金额可向以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