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主体改变,我能否拿回应得的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1:57:36
各位大侠,小弟先阶段正在准备劳动仲裁,刚才致电12333有一个问题不明确,需要大家指导。
1.2006年3月16日,本人与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2007年4月重新续签劳动合同,2007年底为了规避新劳动法,公司与所有员工签订新劳动合同,但此时签约主体发生变更,变为北京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
3.A与B实际上为一个公司两块牌子,我的工作岗位也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4.2008年7月31日公司无故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刚才咨询12333时,通知我只能拿到2个月的补偿。我有什么办法能多拿到一些补偿?请大家帮助支招。谢谢大家!
本人找到一份文件,文件内容如下:
确认函
A公司与B公司在此确认。
A公司与B公司为相互关联公司,B公司实质上受控于A公司
特此确认。

A公司(加盖公章)
B公司(加盖公章)

这个文件能证明我在同一公司工作么?

1.如果你不答应,公司是不能无故跟你解除劳动合同的。
2.如果你能证明A公司与B公司是一个公司两块牌子,那么你可以拿到2个半月的工资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就两个月,工作年满一年按一个月算,如果没提前通知的话要多加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