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参考的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7:41:29
某老师,因为学生给他提意见,他感到不满.然后对该学生说:如果你再说我的不是我就让你付出十倍的代价...并且结集班上乱的同学对该同学进行恐吓,说要殴打他.于是,该同学将着情况向上级的管理汇报后,这老师说:如果他继续能留下就将给该同学安一处分将其赶走,如果走了,就将让班上乱的同学争对于他.如果老师真的做了,是否可以采取法律手段?采取了有什么法律有条文参考?

情况真实的话,你就告诉你的家长,去教育主管部门反应一下即可,这个事没上升到法律调整的地步,在学校你的安全问题学校本身有义务保障,你不用害怕.

可以向学校校长反映,也可以向教育局反映,举报该老师的恐吓行为。

你要法律条款,给你提供几条,供参考。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