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校园意外伤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8:49:32
两名初中生在学校组织的冬季校园健身跑步中由于动作不一致,发生了碰撞,其中一名学生跌倒, 伤了右手的手腕,班主任第一时间通知了双方家长,经诊断为轻微骨折, 打石膏一个月。该生参加了学校的意外伤害保险,并在保险公司登了记。对方家长给予了目前所有看病的花消。并买了水果亲自去受伤的学生家慰问。班主任老师多次进行电话调解,并把双方家长都请到了学校,但是伤者家长仍然要求对方家长在负担医药费的同时, 再拿2000元的营养费和陪护费。请问这合理吗? 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如果诉诸法律, 应该怎样判罚?

既然学校给学生参加了意外伤害险, 该事故中应当由保险基金支付适应部分。
学生跑操出现碰撞导致骨折,该学生也非故意而为, 作为适当的赔偿是应该的,支付医疗费用、营养费用、陪护费等。 但应和保险基金一起作为赔付方,不应独立承担。
属于民事纠纷,赔点钱就可以了,其医疗费用是应当支付的, 营养费、陪护费应当按照医院的诊断来确定。

是有这个营养费和护理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