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第三人对法院财产保全复议的裁定不服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5:43:39
甲欠我二十八万,将他在单位集资的房子(是甲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单位名义联合开发的,建设单位是甲所在单位)转让与我,甲个人尚未办理房产证,我与甲签订转让协议,与甲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取得甲单位的购房发票,各种税费我已缴纳,交易档案已完善,只差房产证未领证,甲因尚欠丙十万元,丙以曾在甲家搜到的开发公司的集资款票据和甲后来与丙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据甲称是丙数人逼其签订的)为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我作为案外第三人向法院行政复议,法院裁定驳回怎么办?

等待法院判决后,立即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一、第二审程序
  176、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你的问题并不在于保全复议的问题,根本在于你对于这个房子根本没有所有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是以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之后才能视为房子的所有权转移到你的名下。现在你们没有产权证,也没有做过过户登记,因此你不能视为该房屋的所有人。说白了就是:没有产权证别的什么都白搭,所有的发票啊,税费啊都没用,关键是你没做过户,没有产权证。现在甲没有产权证,没法证明他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先让他把产权证办了再说。然后你们做过户过到你名下,你取得产权证,这样才算你是合法拥有这套房子的房主。不管怎么说,要想取得这个房子你必须有产权证才可以。

根据上面的原理,丙也不是房屋的所有人,虽然有转让协议,但是丙也没有产权证。所以这个房子事实上还是属于甲(在甲办完产权证的前提下)

另外纠正一下,你所说的复议不是叫做行政复议,行政复议那是另外一个概念。你所说的叫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时,如果你的异议被驳回,你有两个途径来解决
第一,如果你是对甲与丙的判决认为有误的话,可以申请再审。
第二,如果你不服的理由与他们之间的判决无关,是其他理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另行起诉。

但是不管怎么说,最大的问题在于现在这套房屋不属于你,所以你告到哪里都没用,现在既然已经被保全了,你们之间也没有办法再做产权变更之类的手续了。不过你也别太担心,现在房子也不属于丙,法院也不会把房子判给丙的,因为他也没有产权证,甲也没有产权证。

等判决下来之后你不要让丙和甲办理产权过户,别让丙取得产权证的话你就还有希望得到这套房子,如果甲补办了产权证,和丙办完过户,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