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复议后的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1:08:01
我因和客户的经济纠纷提起诉讼,申请了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法院下达了裁定书,扣押了被保全人的财产。但几天后法院以根据我的申请为由解除了财产保全,下达了裁定书。事实上我从来没有提出过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于是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申请进行复议,撤消这个裁定。但法院复议后竟然不顾事实,驳回了我的申请,维持原裁定。我对复议结果不服,该怎么办?《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的裁定不准上诉,还有其他办法吗?敬请法律界人士指教。谢谢。
我可以据此要求负责该裁定的审判长回避吗?我的理由充分吗?

对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经过复查认为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消原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至于要求负责该裁定的审判长回避的申请的理由,并不在回避的适用条件范围内,具体要看法院是否受理~~

  对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复议一次,对裁定不服的话,可以对涉案案件提起上诉或者再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六》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