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再婚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1:06:46
5年前我父亲(本市农村户口)与现继母(当时为河北农村户口,现已落户本市农村户口)结婚,我亲生母亲去世前与父亲有一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并有宅基地使用证。父亲有一子一女(均通过农转非为城镇户口,落户地为该宅基地所在),继母带来两个女儿(仍为农村户口且未落户)。现父亲与继母方父母均健在。
双方结婚时未有财产公证,继母带两个女孩嫁入。
现父亲重病在身,花费巨大,双方家庭相处关系一般趋向恶化,问:
1、将来如果发生不测,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2、父亲的两个亲生子女是非农户,如何能继承宅基地及权益,具体处理方案是什么样的?
3、对继母应如何进行安置?她和其两个女儿是否有权继承?
4、该宅基地是否为父亲的个人婚前财产,还是他婚后的共同财产?
5、若为个人婚前财产,是否需要进行财产遗嘱公证,宅基地能进行赠与或遗嘱公证吗?

1、将来不测时,你父亲有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先予参照执行。剩余财产或没有上述法律文书的,法定继承。
2、农村宅基地的建设使用权是不能直接继承的,但是,可以通过对房屋的继承继而在事实角度取得。同时也有其他问题,就是拆迁是,村集体分配征收该部分宅基地的补偿款时,你们不能取得。或者还有另一个方法,就是你们娶一个或嫁一个该村集体组织的成员,然后从以家庭为单位的角度,取得该宅基地,拆迁时也可以从家庭的角度取得补偿款。
3、继母不能分得房产,除非你父亲有遗嘱等对其进行处分。但如其确实没有其他住处的,经其要求法律上是可以支持其继承居住使用该房屋一段时间的。其两个女儿一般是没有继承权的,除非其尽了赡养你父亲的义务,则产生了要求分得部分遗产的权利。
4、宅基地不是个人财产,当然也不分婚前与婚后。宅基地是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了保证本村成员的居住条件,一般才通过无偿分配的方式交与村集体成员居住,该成员当然不具有所有权,宅基地也不是其个人财产。但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等则是个人财产。
5、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定着物,如树木、水井等为个人财产,可以被继承。要继承该部分遗产的,仍然需要进行遗产继承公证。

1、将来不测时,你父亲有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先予参照执行。剩余财产或没有上述法律文书的,法定继承。
2、农村宅基地的建设使用权是不能直接继承的,但是,可以通过对房屋的继承继而在事实角度取得。同时也有其他问题,就是拆迁是,村集体分配征收该部分宅基地的补偿款时,你们不能取得。或者还有另一个方法,就是你们娶一个或嫁一个该村集体组织的成员,然后从以家庭为单位的角度,取得该宅基地,拆迁时也可以从家庭的角度取得补偿款。
3、继母不能分得房产,除非你父亲有遗嘱等对其进行处分。但如其确实没有其他住处的,经其要求法律上是可以支持其继承居住使用该房屋一段时间的。其两个女儿一般是没有继承权的,除非其尽了赡养你父亲的义务,则产生了要求分得部分遗产的权利。
4、宅基地不是个人财产,当然也不分婚前与婚后。宅基地是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了保证本村成员的居住条件,一般才通过无偿分配的方式交与村集体成员居住,该成员当然不具有所有权,宅基地也不是其个人财产。但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等则是个人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