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求律师帮忙解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9:43:35
甲与乙之间因发生业务来往,于1997年双方结帐后,甲欠乙货款3万元,同日,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甲欠乙货款叁万元整,具体还款时期如下:第一期1997年底还贰万元,第二期98年底还完余款1万元,如期不还按法律程序办理.甲于还款期满前已基本还清,只剩一千多元尾款未还.因为乙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06年乙已因病生亡),2007年乙的老婆找到甲要求还余款一万多元(因甲与乙是亲戚关系,在还钱完时甲未向乙把当时的欠条要回,当时由于甲与乙也是朋友,还钱时也没打收条),甲就给了乙的老婆1500元,并在乙的老婆出具的收条上签了名,两人各执一份.
但是08年乙凭97年的欠条和07年甲签字的收要把甲告上法院,要求甲还余款1万多元,并声称2000年\2004年\2005年/2007年甲连续向她还款13000元,尚欠17000元.还声称每年过来都来甲家要钱,但无证据证明,仅凭一张2007年的收条.
我想请问大家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2007年的收条能否证明1997年的收条诉讼时效中断于2007年....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今年高院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先列来给你参考。接下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1.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甲跟乙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该从98年底完结后次日开始计算2年。就是说,到2000年底,对这些债务,乙就丧失胜诉权了。

2.由于甲连续地还款给乙,并没有严格按照约定来进行,因此,如果乙妻能证明98到2000年期间甲还款的时间,那么对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该是再重新计算。也就是说,从最后一笔还款日开始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

3.07年的收条(你没有写明上面的内容),我假定只是写明了乙妻收到了甲1500元这个内容,那么从证据上而言,将这笔款项跟之前的欠款联系起来的机会并不大,甲完全可以在应诉的时候否认这个联系。乙妻其实并没有很多证据证明这两份东西能够联系起来。

4.如果第3点假设的情况成立,那么甲可以向法院提出a97年的欠款没有欠过,且已经超过诉讼时候,就算欠了也可以不给。b 2007年写的收条只能够证明甲给了1500元给乙妻,与97年的欠条没有关系

具体的应诉手段,应该咨询律师的意见。这个案子其实很简单,聘请律师胜诉的机会可能会更高一点。我也只是提供一些浅薄的意见供您参考。

能证明你同意还1500元,其余的不能,以后与对方交谈注意,不要让对方抓到把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