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23: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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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一个整体,密切联系,不可分割。任何犯罪行为都侵犯了法益,都预示着犯罪人有再次犯罪的现实可能性;同时表明我国还存在各种诱发犯罪的原因以及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已经犯罪的人再次犯罪,是保护法益最实
际、最紧迫的任务;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警告、教育社会上其他人不犯罪和抵制他人犯罪,则是防患未然,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战略要求。因此,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并重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从事实上看,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都具有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和对社会上其他人的一般预防两方面的目的。特殊预防的实现,有利于一般预防的实现;同样,一般预防的实现,也有助于特殊预防的实现。
当然,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统一,并不排除在某种情况下对某一方面有所侧重。在我国,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应是同时出现的,两者之间存在相互结合、相辅相成的关系。但这只是从国家追求刑罚结果的总体意义而言,并不排除在立法上与执法上分别对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某一方面有所侧重。在刑事立法上,侧重一般预防;在量刑与刑罚执行上,侧重特殊预防。刑罚执行时侧重特殊预防是理所当然的,不仅如此,在量刑上也应主要考虑特殊预防。因为如果在量刑时过于重视一般预防的效果,就必然使犯罪人成为实现一般预防目的的工具,必然造成刑罚与犯罪的危害程度不相适应,从而伤害报应的正义性。例如,行为人实施了一种具有蔓延危险(他人可能效仿)的犯罪,但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都比较轻微,本应判处较轻的刑罚;如果着眼于一般预防的需要,就会对行为人判处过于严厉的刑罚,使其成为一般预防的牺牲品。正因为如此,新旧刑法对量刑原则的规定,都没有要求法官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需要指出的是,所谓量刑时不应过于重视一般预防的需要,是指量刑时不能出于一般预防的考虑而使刑罚超出犯罪的危害程度与人身危险程度,只能在罪刑相适应的范围内考虑‘般预防的需要。还应脱明的是,在量刑时不应过于重视一般预防,不等于量刑没有一般预防的效果。‘一方面,刑法所指向的是一般入与一般事件,
因而刑罚的制定所重视的是一般预防,量刑以法定刑为依据,当然也就具有了一般预防的效果。另一方面,“只要基于正义与衡平的理念以及公正报应的原则,依据行为的程度与行为人的罪责,定出报应刑罚,促成社会大众在法律情感上的共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