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行政系统外部监督体系的构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6:59:22

所谓财政监督,从狭义来说,是指财政机关依法对财政管理中财政资金运行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的监督;其广义,是指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财政机关在内的财政监督主体依法对财政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管和督察。广义的财政监督是一个多环节、多渠道的监督体系,不仅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而且还包括财政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内容上包括了预算监督、收入征管的监督、财务监督和财政信用监督等诸多方面,它们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财政监督的统一体。因此,强化财政监督,健全财政监督体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加强或强化财政监督机构,而应当将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设计与规范。

[编辑]财政监督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
简单地讲,财政监督体系就是财政监督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载体,包括自动监督和自主监督两大体系。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应当是封闭型的。或者说,整个监督体系是由一个完整的监督“链条”所组成。在这一“链条”中,既包括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监督,也包括对监督者的监督,从而形成了一个“循环”监督体系。如果一个监督体系不是封闭型的,或者说,监督体系存在“缺口”,不能做到监督者同时也是被监督者,这样的监督体系就无法实现有效监督。

根据财政监督的内涵与外延,一个封闭型的监督体系由自动监督体系和自主监督体系组成。

由于自动监督体系在财政活动过程中是白发地发挥监督作用的,因而,自动监督体系内含于由参与财政活动的各主体所组成的系统之中,且与政府财政职能的配置紧密联系在一起。其基本构成要素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财政职能的机构、其他参与财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而科学、合理、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是“自动监督器”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首要条件,它决定于一个国家的立法或法制建设水平。履行财政职能的机构是执行法律法规制度的单位,是“自动监督器”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核心要素,其决定于职能配置是否科学合理,或者说是否达到了既“分工”又“制衡”的目的。此外,这些机构履行财政职能的能力,也是影响自动监督体系运行效果的重要因素。其他参与财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自动监督器”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决定于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意愿和维护其合法利益的能力与环境。一个有效的自动监督体系不仅可以大大降低监督成本,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