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偷窃罪却提前出狱能否重新起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6:08:24
尊敬的律师 你们好! 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我是一位个体户,在2007年的时候我在店铺里招聘了几名服务员,结果后来也因我的疏忽 对她们放松了警惕,她们几个服务员就狼狈为奸,两个人打掩护,一个人专门偷窃,以致最后偷窃了将近5万元的货物,最后发现报警后将其抓获,后来好像对偷盗者判处了4年有期徒刑,可是最近却发现那个偷盗者已经释放出来了,而且服刑连一年都不到!怎么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我也想了想原因可能是她是通过后门关系出来的,在无非就是交了保释金后出来的,我想问的是:像这种情况用什么方式能提前出来?不管她是哪种方式出来的,我们再有没有办法继续告她,不让她服刑是不足以解恨的,亏得我们曾那么信任她,请问律师作为我们受害者该怎么解决这件事???

提前出狱有多种情况,如假释、减刑、监外执行。
  1.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可以适用假释。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2.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3.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按程序法来说,同一案件一般不能再次起诉,如果有证据证明她们再次犯罪的可以起诉。中国司法制度还需改进,有法律漏洞和贪污受贿,不易解决

放出来也是有规定的

你不可以再告她了,因为不管怎么样她已经受到过刑事处罚了。至于她很快就出来了,那可能是减刑,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此事,你就平常心对待吧,就当是花钱买教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