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的时候店员少收款项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6:13:07
某顾客在店内购物,结算刷卡的时候店员少收了1000元,事后该顾客矢口否认,但店内留有刷卡时的凭证。我想问的是少收的款项是否可以追讨?是否有相关的法规支持?
如果追讨的话一定要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吗?有没有别的协调方式?

1、“少收的款项是否可以追讨?是否有相关的法规支持?”:
(1)可以追讨。
(2)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结算的时候店员少收款项如何处理?”:
(1)顾客所得应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店方应先向顾客索要,在协商不成时,可以在2年内向法院起诉索要。
(2)此事店员有重大过失,应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索要。
(3)起诉时,要有该顾客应收款项、实收款项的证据,刷卡凭证可以、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监护录像等都可以。

可以追讨,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当面的话是可以拿着刷卡时的凭证和顾客对症进行追讨
而且就算没有刷卡时的凭证,货物给顾客的时候也是有单据的,
那单据也是证明,但出了商店门就难说了,毕竟谁也不能说明你们当时是如何协议价钱的,但大商场的话能找到顾客通过相关的法规还是有希望,
但一般都是店员的过错,店主不会希望和顾客有冲突,比较顾客已经出店门了。

chitangwei - 江湖豪侠 十一级 的回答棒极了~

普及一下知识: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有二: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