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红字发票的规定与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相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22:53:47
问题一、我们销售货物给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对方退货,却找不到之前所收到的我公司开具的普票,那对方需要怎么处理?我们怎么处理?可以直接开红字发票吗?

若本月开具发票本月作废,跨月的发票需开红字发票,程序比专用发票简单,不用申请通知单.找对方税务局开一张证明直接可以开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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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需由购方申请开具通知单:
1、 专用发票已抵扣:
购方获得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且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以下两种情况需由销方申请开具通知单:
1、因开票有误购方拒收专用发票。
此种情况,销售方必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给购方。
此种情况,销售方必须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销方
开具并提交《申请单》
销方税务机关
审核后开具《通知单》
销方
获取纸质或电子《通知单》
销方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果发生退货,有对方税务机关出具证明,你放复印你的记账联到税务办理红字!前提是没有超过90天。

开红字专票需要对方税务局开具的未抵扣证明,普票不需要

找对方写一个证明,然后开红字就可以了。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