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已无亲友帮我办理入台申请,如何赴台奔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9:00:05
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境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送件须知-奔丧、运回遗骸、骨灰
一、适用对象:
(一)大陆地区人民、其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二亲等内血亲、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
女之配偶死亡未满六个月,得申请来台奔丧。
(二)依规定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奔丧之兄弟姐妹年逾六十岁、患重病或受重伤者得申请其
配偶或子女一人同行。
(三)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死亡未满六个月,其在大陆地区之父母、配偶、子女或
兄弟姐妹,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奔丧,但以二人为限。
(四)大陆地区人民,其在台湾地区之二亲等内血亲、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
於民国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运回遗骸、骨
灰。
二、申请次数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奔丧、运回遗骸、骨灰之次数以一次为限,每次停留期不得逾一个月,不得延
期。
(二)在台期间如有逾期停留或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应於不予许可期间届满后再
申请来台短期停留,但奔丧不受此限。
(三)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所检附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应经行政院设立或
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
三、应备文件:
(一)详尽填写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一件,并贴最近三个月内二吋半身正面脱帽照片一
张。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影本、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经查验证申请人与奔丧、运回遗骸、骨灰对象间之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足资证明关系
之文件。
(四)相关文件:
1、奔丧对象六个月内之除籍誊本或死亡证明书一份。
2、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死亡者附在台死亡证明书。
3、运回遗骸、骨灰者附民国八十一年底以前死亡之证明书或法院裁判书等文件。
(五)保证书一件;保证人资格依保证书背面规定,保证对象每年不得超过五人。
(六)委托书一件
*以上申办费用每人NT$2,000 (包含亲属关系公证书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