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行政诉讼法中“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如何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4:00:40
说明越详细越好,

最高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规定中“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是指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不动产登记案件,由县级人民法院管辖。不适用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比如县政府名义办理的房屋过户登记

简单来说,就是不动产物权登记上的名字记载是县级人民政府,即不动产物权所有人为县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