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可以随意处置股份公司的资金分配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7:56:02
我跟前夫共同拥有一家股份公司,我占有20%的股份(公司1998年成立),2001年我们协议离婚,我在公司中的股份保留。当时,公司会计是外聘的下工女工,后来成为我前夫的情人,2003年公司更名,他们2005年结婚,与女方的孩子工大人生活在我前夫的家里,多年来,他们所有的生活消费都出自于公司,而我从公司中没有得到任何收益,也不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期间,他们在原公司的基础上又投资了几家公司,其中包括在一个饭店参股。今年10月,我前夫再次离婚时,除饭店是有形的投资外,其余投资均未见回报。不顾公司的债务情况(200万债务),私自决定将投资的饭店部分(近50万)全部给予女方。请问:作为公司法人,我前夫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我如何能享有自己在公司中的所得?致谢!

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是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随便处置公司的资金分配。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有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
  《公司法》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在有其他股东存在的情况下,公司的法人代表无权自行处置公司资产,问题是你当初20%的股份有没有在工商局办理公司注册的时候,进行过股权登记,如果有,有没有发给你股权证,也就是有没有能够证明你拥有该公司股权的证据,如果有,可以将您叙述的情节作为诉状,到法院起诉你前夫,侵犯您的财产权,要求赔偿,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不能,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