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集团公司的汽车抵债是否交增值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4:51:20
我公司与集团公司独立核算,我公司与集团公司及债权人三方签订以集团公司的汽车抵债,请问是否交增值税

债务金额一般不会超过汽车原值,当然不交

此种情况应为视同销售,应该缴增值税

根据目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暂免征收增值税:(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又根据《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7]75号):十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本办法适用于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本条所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是指: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州、湘潭、衡阳。上述城市以行政区划为界。

所以,请您根据您企业的实际情况处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