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并且不承认我已于30日前提出书面辞职的事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3:46:26
事情原由:由于我们5个人2008年10月2日被通知,现在在工作的公司所做的业务在10月30日将被客户移走。并对公司给重新安排的工作不满意。于10月7日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辞职。并于10月16日用公司内部的信箱发信再次确认(当时也发了一份给客户方的管理者)。公司在10月末左右将我们5个人的五险转为个人账户。

事情发展:公司在10月末让我们在签订一份保密协议,由于我们在进入公司签订合同时,已经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所以我们认为离职是的这份保密协议是不应该签的。

事情结果:11月5日是我们提交书面辞职书的第30天,当天我们找到公司经理要求办理离职手续。但,公司经理居然说只知道我们口头辞职。并没有收到我们的书面辞职书,并将我们5个人的公司内部信箱里以前所有的信件全部删除。于是我们于11月6日上午在再次确认不给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合同证明)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公司在11月10日发给我们每个人一封旷工通报批评书,说我们是无故旷工。并要追究责任。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现在是算旷工还是已经解除合同了,公司不给我们办理解除合同证明怎么办?

谢谢! 分数可追加
公司要我们签的保密协议没有给我们,只是让我们看了,然后就逼我们签,我们不签。。。我们手头没有

1、“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现在是算旷工还是已经解除合同了?”:如果能证明你们确实已经提前30日书面辞职:你们就是解除了合同、不是旷工。如果无法证明:就是旷工、不是解除合同。所以:这个证据很重要、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很重要。

2、如果现在申请劳动仲裁:你们说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就要由你们举证证明、无法举证的,就会承担不利后果。(1)那么,你们提交的书面辞呈是如何交的?是通过用挂号寄过去的、还是托人转交的、还是自己亲自去交的?能找到挂号回执或是你们5人以外的知情人来作证都行。
(2)虽然公司将你们内部信箱的信全部都删除了,但你们给客户发过去的那一份中是否提到了你们已经于今天向公司提出辞职的事?如果提过,也应尽快去将那封信收集过来以作证据使用。
(3)还有,楼上朋友说的对:“公司在10月末左右将我们5个人的五险转为个人账户”的行为,可以作为公司知道你们想辞职的一个间接证据。
(4)公司将你们5个的内部信箱中的信息全部删除,也可以作为公司收到辞职信却故意销毁的间接证据。

(5)如果你们有一定的已经提前30日通知的证据(即使都是间接证据也无妨)、公司还说没有收到,就要由公司承担证明没有收到的证据了,如果公司对于将你们5人的五险转为个人账户、销毁你们5人内部信箱全部信息的行为作出合理解解释,就应推定为公司举证不能,认定你们是解除合同、而不是旷工。

3、“公司不给我们办理解除合同证明怎么办?”: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查处,如果没有效果,再提起劳动仲裁。依据是:
(1)《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2)第89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们已于10月7日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30天后即11月5日,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虽然公司不承认你们提交了辞职报告,但其在10月末左右将你们5个人的五险转为个人账户,是对你们很有利的证明,这可以证明单位是知道并同意你们辞职申请的。
11月5日后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