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1:53:44
我和公司签定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的补充合同中规定若想提前解除合同,需要对公司进行赔偿。赔偿方式为:
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未履行合同的月数
我的档案现在不在公司,现在要离开公司,想咨询一下补充合同中关于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
如果不赔偿是否可以?

你档案不在单位,不代表该劳动合同无效。
至于你说的的违约制裁条款是否有效,建议你在当劳动部门问一下,实践中各地对劳动者解除合同对单位的赔偿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地方规定不赔,有的地方规定不得超过一年的工资。
如果此约定不违反当地的规定,恐怕就是有效的了。虽然说你因档案不在单位可以自行离去单位无法控制。但单位如果想主张违约金还是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的,提不提就由单位自己决定了。

主要就是经济补偿金,一个月的工资。另外问一下,单位有没有给你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呢?如果没有办理,你可以要求单位补办相关社会保险。

这是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