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损失该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7:02:33
某天,公司到货,负责接货的相关部门因有部分人员当日休息,因为货物庞大,需要人力,因此求助于部门以外公司内其他员工,在共同卸货的过程中,不慎把一件货物完全损坏,价值为1万元。而后公司要求当时所在的所有人共同承担1万元的损失赔偿。但不属于接货部门的其他员工一再拒绝,理由是并不是他们的工作职责。他们愿意接受帮助只是纯粹的人情,而责任始终在接货部门上。因此协调完全失败。最后接货部门的当事人向公司提出拒绝赔偿。理由是这部门损失属于公司损失,应由公司的财产承担而不能向公司员工所要赔偿。

能分析一下到底这事情该怎么解决吗?

所有员工不应承担该损失。劳动者在从事用人单位指定工作的时候,对于财产的过失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故意侵权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按照人身侵权理论,也只能在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中,劳动者也并不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我国对雇员的过失赔偿的法律法规并不明确也不健全(只有一个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一般财产的过失侵权都是准用近似规定和相关法理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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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的过失侵权行为一般由雇主承担赔偿义务,雇员的财产侵权与人身侵权的归责原则和法律依据并不一样,本案属于雇员的财产侵权,因此,应由雇主承担,不应向雇员追偿。

只有在雇员对第三人进行人身侵权之后,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雇主才能在赔偿第三人之后,向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雇员追偿损失。

本案属于雇员的财产侵权,因此,雇员即使存在重大过失,雇主也无法律依据进行追偿损失。

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费用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界的主要观点有:

(1)劳动者从事危险事务,用人单位获取巨额利益,用人单位再向劳动者请求损害赔偿,有违诚实信用以及防止权利滥用原则。事实上,如果行使权利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则符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用人单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系为了弥补自己代位赔偿的损失,并非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不能称之谓权利滥用。

(2)劳动者肇事是由于过度劳累、企业设施不完备、管理不严等原因造成的,应当类推适用过失相抵的法理限制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劳动者从事危险事务,用人单位从中获益,并通过保险转嫁风险,最终由消费者分担成本,而且用人单位比劳动者有更强的赔偿能力,因此,除了劳动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外,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限制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连带责任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两者之间的内部关系,应当视其内部情况分配责任。依照不真正连带债务内部关系,来解决问题,看起来比较合理。但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相互之间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