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劳动合同要赔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3:07:23
我是2000年进厂工作的,每年单位要求签订一年一次的劳动合同,我07年的劳动合同是到08年的2月28号到期 。我在07年9月份在车间发生了工伤,小腿骨拆。9月份后就一直在家养伤,到08年2月份中旬单位说我劳动合同已到期,叫我来单位签订劳动协议,协议内容,已07年的劳动合同续继迁伸,等伤残等级出来后再签订08年的劳动合同,并叫我签上我的名字,单位单方面保存了一张,并没有给我个人协议。
现在我的朋友对我讲,工伤是不能辞退的,要强制性签订劳动合同,工伤是不可以签订劳动协议,也不可以07年的劳动合同迁伸,单位这样做是违反国家劳动法的,是要按08年2月份后做几个月按当地的平均工资 赔偿几个月。是这样的吗?请懂法律的高人给我指点指点。 万分感谢

你公司的做法完全遵守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08年的2月28号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终止劳动合同,而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续延了原07年的劳动合同,等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再签08年的合同,这三条都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的,最大程度保证了你的合法权益,算是一个好公司。你错怪你的公司了。

  你朋友的说法是不对的。
  1.公司并没有辞退你。
  2.签订的劳动协议明确了是07年合同的续延,并不是以劳动协议代替08年的劳动合同。
  3.公司并未真正不签订08年的劳动合同,而是依法续延07年的劳动合同。所以不适用因未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你现在是有合同在身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