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士帮忙看看:劳动争议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6:32:39
我是2007年12月15日进的现在这家公司,但是至今公司都没和我签劳动合同,交社会保险金,而且是做六休一,在今年8月份的时候公司新进一个人事经理,组织了大家签合同,但是就我一个人没签,而且签的合同都是从8月份算起,因为考勤卡每个月都会被财务收走,而且工资条我这边也不全,因为上个月我发现公司一直没有给我缴社会保险,出于无耐,上个月我让公司给我出具了一份在职证明,上面有写我目前的收入,以及工作时间,并且盖了公司的公章,我想问一下,如果这种情况,我申请劳动仲裁的话,只的在职证明的话证据是否充分,能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谢谢~!~~
在职证明的内容是:xx 性别女,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2007年12月份至今在xx公司担任xx 职务,目前月薪xx元,还有本公司证明以上内容一切属实,下面是公司盖的章和日期

如果你的在职证明上写明了你是从2007年12月15日开始工作的话,那么你完全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即《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由于用人单位还未给你交社会保险金,你的社保金也必须得加上。

公司给你出具的在职证明只能说明你是在单位工作,而不能证明你在那里已工作了1个月以上,你还需要找到能证明你已工作了一个月以上的证据,考勤卡虽然以被财务收走,但在举证时用人单位必须出具,这是《证据规则》中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之一。

我没什么办法,但如果实在不行就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