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专业法律人士帮忙解答关于劳动时间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17:28:34
我现在和某用人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上面在劳动时间上写明的是:
实行标准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两天。

而现在单位却要我做如下班务:做2休2,一个白班12小时7点-19点,中间无休息时间,吃饭吃完立刻上班。接下来一个晚班12小时从19点到早晨7点,再休息2天。如此反复,由于本人对晚班不适应,但又才疏学浅,请教各位大大该用人单位此做法是否违法。最好可以提供相关司法解释。
工资是不变的,拿的是死工资。

工时看似是没多多少或者说一个月来说工时没多,但是上晚班和上白班的工时可以算一样吗...?

PS:我们这里是打死不会有夜班费的。多问一个问题:夜班费怎么计算的,有法律规定吗?

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时间的约定和劳动法规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但在实际上,你的工作时间却是“做2休2”,也就是每月要工作12小时×15天=180小时。比劳动法规规定的174小时多工作6小时。

劳动法规对工作时间的计算,晚班和白班的时间是等同的,即晚班的一小时等于白班的一小时。但是,上晚班是有夜班费的。

用人单位有权制定符合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的作息制度,员工应当遵守。
你们可以依法要求单位支付上晚班的夜班费和多工作6小时的加班费。

建议再干一段时间看看,时间长了或许能够适应倒晚班。毕竟工作难找,能克服就好。

按照合同,你每天只工作8小时,但现在你却每天要加班四小时,这已经不合法,假如每个月加班时间再超过36小时,那就更不合法了,作二休二好像只上十五天班,不知是不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工资,如果不是,也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