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acco125125 老师:关于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1:29:13
老师,您好!
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中,新《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有这么一段话:22.第22行“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如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亏损额,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请问,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1)当“税法利润”为负数时,该项目填写纳税人境外盈利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
2)当“税法利润”为正数,且企业以前年度无亏损,该项目填写零。
3)当“税法利润”为正数,且企业以前年度有亏损,该项目填写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盈利。
例如:
1)假设企业的税法利润为10万元,且企业以前年度无亏损,则“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填写零;
2)假设企业的税法利润为10万元,且企业以前年度亏损50万元,,境外盈利60万元,则“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填写50万元;假设境外盈利为30万元,则填写30万元;
3)假设企业的税法利润为(-10)万元,且企业以前年度亏损50万元,,境外盈利60万元,则“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填写60万元;
4)假设企业的税法利润为(-10)万元,且企业以前年度无亏损,,境外盈利60万元,则“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填写10万元。

麻烦老师帮我解决困难。谢谢老师。
老师,您好,我想再求教一下。文件中的那句话“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我一开始是这么理解的:
1、假设企业的税法利润为(-30)万元,不管企业以前年度是否有亏损,境外盈利60万元,则“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填写30万元;
2、假设企业的税法利润为(-

你好。

题中所说的新的《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未能查询到,因此,不掌握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的具体规定。仅就该文件的字面理解及通常的惯例,同意题中所做的理解。

关于补充问题。

其实,题中疑虑的问题在于:境外机构应税所得能否弥补境内机构以前年度亏损。要明确解决这一困惑,只有阅读《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然而,新所得税法下的该《办法》尚未能够查询获得。

至于“填表说明”中的叙述,个人认为只是一种对填表方法的表述而已,对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问题,“填表说明”并不能成为一种最终的依据。

目前来看,可以判断的是,在新所得税法下,境内外营业机构的盈亏弥补政策可能有所松动。对于具体的税收政策问题,只能等待新的《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出台。

附: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在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的《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1997〕116号)中,明确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不是问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