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哪些情况下对法人的经营活动除法人承担责任外,还要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0: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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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49条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担责任外, 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六种情况,均系违法行为,法人对其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对法人违法行为的实施必然存在过错,因而不能免责.按《民法通则》规定,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行政处分、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牵涉到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责任,已经超出民事法律规范的范畴。故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上述规定的具体执行作了明确。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到上述情形。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直接对法定代表人给予罚款的处罚。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而不能直接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