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能获得公司赔偿吗?在线等,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6:20:11
我于2008-7-1进入一家公司工作,2008-8-11才签订劳动合同,2008-10-17公司领导说让我办理离职手续,没有理由,也没有提前30日通知我。这样我应该得到什么补偿?
另外,离职时,公司给了我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这样我还能要求代通知金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有一条,除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这一条合法吗?
本不想追究,可约定的工资也没有足额发,所以才请高手帮忙!!!!

你公司存在几处违法行为,你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1、公司没有在1个月内与你签订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应支付你从2008-8-2到2008-8-10之间9天的双倍工资。
2、没有理由,也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应该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加上你工作不满半年的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合计一个半月工资的赔偿金。(如果你依照劳动合同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也就是你工作不满半年的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的双倍。但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就不再支付了!)
3、只有达到以上要求,你才可以在协议书上约定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否则就向12333劳动监察热线举报!

你公司存在几处违法行为,你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1、公司没有在1个月内与你签订合同,应支付你入职期限的双倍工资。
2、公司没有发放足额公司属于拖欠克扣工资行为。
3、正式合同期内公司无故解除合同,应支付双倍赔偿金。

因此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这几个月双倍工资,同时补齐克扣的双倍工资,另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双倍赔偿金。

建议你申请免费的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首先说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里关于“除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属于单边说法,霸王条款,没有法律依据,不合法。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公司支付了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是符合劳动法的,但是你八月份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是多长的,现在十月份就解除合同,是否存在提前解约,也就是违约行为,如果是,你可以诉求公司支付提前解约的违约金呀,至于平时没有按约定支付足额工资,属于拖欠工资,这些你都可以在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提请劳动仲裁的时候推出,让劳动仲裁的裁决来实现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标

如你所述,公司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也是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按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你在公司工作了2个月左右,因此,公